發布時間:202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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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修復
工作的通知
湘發改法規規〔2026〕286號
HNPR-2026-02011
各有關部門、市場主體:
為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信用修復工作,引導和鼓勵招標投標領域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根據《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信用修復,是指根據本省相關規定,在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中被記錄不良行為信息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等主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不良行為并履行相關義務后,按規定程序申請,經有關方面審核通過,對其扣分影響予以終止或對相關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動。信用修復范圍為在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中按相關規定認定的一般不良行為信息和嚴重不良行為信息。
二、職能分工
信用修復工作遵循“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推進全省招標投標信用修復工作。各省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內招標投標信用修復工作。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招標投標信用修復的技術支持、數據歸集和同步修復結果,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做好修復信息公示與異議處理。
三、修復條件
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滿足規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
1、一般不良行為信息:(1)行政處罰類不良行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按照《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守信承諾類不良行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自本省招投標交易評價系統首次扣分之日起計算;
2、嚴重不良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自公共資源交易系統限制投標行為之日起計算;如因“信用中國”公示的嚴重失信信息而被納入嚴重不良信用懲戒的,其公示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最短為1年)。
(二)已糾正引發信用懲戒的具體失信行為。
(三)已完全履行因該失信行為所承擔的相關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或法律責任;如該行為屬嚴重不良行為,信用主體還應提供能夠證明其具備履約或履職能力的相關證明。
(四)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的其他條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復:
1. 信用主體在申請修復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承諾等欺詐行為的;
2. 距離上一次不良行為信用修復完成時間不足一年,再次發生同類不良行為的,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不予修復的其他情形。
四、修復程序
信用主體應依據失信行為類型,分別在“信用中國”平臺或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申請修復,具體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一般不良行為信息
1、行政處罰類信息
行政處罰類信息的修復申請與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通過“信用中國”網站辦理。信用主體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交修復申請,并上傳以下材料:①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等證明材料;②信用承諾書;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信用中國”平臺完成修復后,本省信用評價系統將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評價中,不再歸集、采用該條已修復的失信信息。
2、守信承諾類信息
(1)提交申請。信用主體須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并上傳以下材料:①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等證明材料;②信用承諾書;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受理。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將信用修復申請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平臺,交由信用信息認定單位進行審核。認定單位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修復決定。認定單位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平臺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修復條件的,應作出準予修復決定,通過平臺信息通知申請人,并將修復結果推送至信用評價系統。因案情復雜或需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辦理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不符合修復條件的,由認定單位作出不予修復決定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說明理由。修復完成后,本省信用評價系統將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評價中,不再歸集、采用該條已修復的失信信息。
(二)嚴重不良行為信息
1、提交申請
信用主體須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并上傳以下材料:①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等證明材料;②信用承諾書;③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須提供省內在建項目(或近兩年內完工項目)業主單位出具的履約情況證明;評標專家須提供由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出具的履職情況證明;④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嚴重不良行為關聯有“信用中國”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或特定失信行為(如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被列入全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申請修復時,應先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完成修復或移出名單,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審核受理
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將申請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平臺,交由信用信息認定單位進行審核。認定單位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修復決定
認定單位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平臺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修復條件的,應作出準予修復決定,通過平臺信息通知申請人,并將修復結果推送至信用評價系統。因案情復雜或需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辦理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不符合修復條件的,由認定單位作出不予修復決定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說明理由。修復完成后,本省信用評價系統將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評價中,不再歸集、采用該條已修復的失信信息。
對于由“機器管招投標”交易系統直接判定識別的嚴重不良行為,其信用修復由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審核。
五、異議申訴
信用主體對守信承諾類或嚴重不良行為信息的信用修復決定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修復決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申訴,并提交相應佐證材料。認定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反饋結果。
信用主體對行政處罰類不良行為信息的異議申訴,信用主體須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信用中國”平臺辦理。
六、相關要求
(一)信用主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對申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作出虛假承諾的,一經查實,撤銷修復決定,恢復原失信記錄公示,且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復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為確保信用修復工作公平、高效開展,各級各部門應切實做好政策宣傳解讀,指導信用主體依法依規申請信用修復,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規范辦理流程。
(三)嚴禁信用修復辦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信用主體收取任何費用。對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5月17日